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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6-06-22 字体:【】【】【

  LDCR201600011 

    

  娄政发〔201611号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挑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2号),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好文件精神,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总体目标,深化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新增养老床位1.8万张,总床位数达到2.7万张,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35张以上,其中:民办养老机构床位达60%以上,护理型床位达30%以上。城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以上,100%城镇社区及90%以上的农村社区(行政村)建成老年协会,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在省定任务的基础上我市进行深化如下: 

  (一)完善公共养老服务设施。从2016年起,按湘政发〔201422号文件规定规划设置和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按照无障碍设施的标准和要求对公共区域进行分区划片改造方便老年人出行。 

  (二)加大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到2020年,娄底中心城区要建成2所床位数3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每个县市均有1所床位数在200张左右的保障性公办养老机构;引导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民办养老机构25所,新增床位4000张以上。 

  (三)推进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到2020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分别至少建成一个综合性城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成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200个,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示范点80个以上,新增床位2000张以上。 

  (四)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到2020年,全市新建和改扩建敬老院81所,新增养老床位4000张以上;建成老年福利中心(站)、农村幸福院、农村养老服务示范点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施1200个,新增养老床位4000张以上。 

  (五)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相结合。鼓励医疗机构举办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在保证医养结合、养老为主的前提下,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养老补贴政策。达到50张床位以上规模的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设置医务室(诊所)或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到2020年,娄底中心城区要合理布局发展23家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养老服务机构;每个县市至少发展一家300张床位以上的医养护一体化的养老服务机构。 

  (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养老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到2020年,全市养老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制度。积极指导、发展志愿者队伍,探索建立义工服务时间储备制等互助服务制度。 

    (七)充分发挥老年协会作用。各地要引导支持老年协会开展为老服务和老年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家政、照料、护理、信息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组织低龄老年人对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进行帮扶,解决实际困难。到2020年,全市建立城市社区老年协会200个以上,农村社区(行政村)老年协会1700个以上。 

  (八)壮大养老服务产业。按照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要求,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资老年生活服务、医疗康复、教育娱乐、老年用品、休闲旅游等养老服务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保险行业为养老服务业提供相应服务。 

  二、细化扶持措施,加强保障投入 

  在严格落实省政府部署扶持措施的基础上,我市进一步实施以下扶持政策: 

  (一)加强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各县市公办养老机构经费保障按省文件执行;娄星区、娄底经开区公办养老机构工作人员人头经费、日常工作经费和设施维护经费由市、区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二)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的运行补贴制度。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举办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平台)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经民政、老龄部门验收备案(下同)、具备“五室一场”(多功能室、娱乐室、阅览室、医疗室、休息室、室内外健身场所等)服务规范、全年活动开展在200天以上的城市和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城乡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示范点、农村幸福院等为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每年应分别给予一定的运行补贴,以支撑和保障其可持续发展。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养老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三)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城乡65周岁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难以自理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其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为他们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并逐步建立提高补贴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到2020年,基本养老服务补贴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四)建立健全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市、县级政府全面建立高龄生活补贴制度,对高龄老人每月给予生活补贴。将全市所有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80-89岁的低保老人纳入高龄补贴范畴。90-9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80-89岁的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从201711日起全市百岁老人的长寿保健金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并随生活水平提高逐年提高补贴标准。 

  (五)推行老年人意外伤害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入住养老机构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优抚对象、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统一出资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其投保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提升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保障能力,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意外的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提高养老机构的自我管理能力。 

  (六)建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扶持制度。对社会力量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并取得机构养老许可证等相关资格证书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实际投入使用的床位数按照新建5000/张、改扩建2500/张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取得地块的养老服务机构,由财政在地块收益中对其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投入使用后,每接收一名户籍在本市的60岁以上的老人,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养老服务机构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适当运营补贴,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另行制订。 

  (七)积极支持融资信贷需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需求,通过信贷贴息、融资补贴、融资担保等多种途径,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利率优惠。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通过多种方式给予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放宽抵质押条件,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允许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等多途径融资,对通过股权交易所、“新三板”和上市融资的优先给予费用补贴和奖励。 

  (八)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级政府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政府公办养老服务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和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优先给予保障。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从2016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市、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九)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湘政发〔201422号支持养老机构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在统一收费项目基础上,社会力量投资举办非营利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由其自主确定。 

  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 

  市里成立娄底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促落实。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及市民政、发改、住建、经信、财政、编制、老龄、规划、国土、教育、卫计、人社、商务粮食、工商、税务、金融、银监、环保、公安消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引导、典型示范、监督管理等职责,研究制定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要求。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6621 

    

    

   抄送:市委各部门,娄底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 

  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中央、省属驻娄各单位。 

  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621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