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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LDCR—2015—00022)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 2015-11-03 字体:【】【】【

  LDCR—2015—00022 

  娄底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 

  通     告 

  (娄政通〔20156号)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娄底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娄底中心城区下列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东至吉星路——长青街——华星路——秀石街——新星北路;南至孙水河;西至甘桂路——碧溪路;北至仙桥街。 

  二、娄底中心城区禁燃区以外的下列地点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以下简称“禁燃点”):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敬老院等人员聚集地区;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风景名胜区和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七)市人民政府及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开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三、禁燃区、禁燃点任何时间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娄底中心城区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须经公安部门依法许可方可实施。 

      五、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依法查处: 

  (一)在禁燃区、禁燃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举办焰火晚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后,不清理或不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阻挠、妨碍执法人员执行以上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七、欢迎广大市民监督,举报电话:8228110。遇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劝阻、举报。凡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 

  八、本通告自2015121日起施行。 

  娄底市人民政府 

  20158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