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档案馆档案查阅利用须知
一、我国公民,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办理好查阅登记手续,可利用本馆开放的档案。其他档案凭乡以上党组织和政府机关的介绍信提供利用。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及外国人(含外籍华人)利用本馆的档案,按本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办理手续。
二、档案资料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查阅者应切实注意保护档案,确保所查阅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
三、查阅者不得在阅览室喝水吸烟,不得损坏、沾污档案资料,不得拆散案卷,不得折叠文件材料,不得在文件材料上加批、划线、圈点、描摹、涂改或剪裁。
四、查阅者利用档案,调卷每人每次不超过5卷。
五、档案一般限在阅览室查阅。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特殊情况外借须经档案局分管领导同意。
六、未经本馆同意,一律不得拍摄、翻印、复制和公布本馆的档案材料。
七、经市档案局领导批准外借的档案,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损毁、涂改、丢失等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